財政部金融局92年10月8日台財融(一)字第0920044921號書函說明二:「『榨乳機』可歸類為動產擔保交易標的物品類表第九類農業機械設備第三項收穫及調製用機械-各種收穫機、脫粒機、動力切草機、榖類乾燥機及設備、種子選別機、飼料調製機、擠乳機,爰得依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機器設備工具原料半製品及成品,其所在地在直轄市者,以直轄市政府為登記機關;在直轄市以外區域者,以經濟部工業局為登記機關』之規定,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