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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工商輔導中心--工業行政(隸屬產業發展署)-函詢外國法人辦理動產抵押相關事宜?
函詢外國法人辦理動產抵押相關事宜?
- 日期 : 2016-07-28
- 單位 : 第一科
- 分類 : 工業行政(隸屬產業發展署) / 動產案件Q&A(隸屬產業發展署)
- 點閱 : 4135
財政部金融局92年8月13日台財融(一)字第0928011229號函說明:「二、按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條規定,動產擔保交易,依本法之規定;本法無規定者,適用民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次按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外國法人,除依法律規定外,不認許其成立;經認許之外國法人,於法令限制內與同種類之中國法人有同一之權利能力。爰外國法人可否為動產抵押權人,並申請辦理動產抵押登記乙節,端視其是否經我國認許,倘未經認許,除我國與該國所締結條約有特別約定者外,自不得為權利、義務主體,即不宜准其辦理動產擔保交易之登記。關此,業經財政部75年2月6日(75)台財融字第7533979號函釋在案。三、有關外國法人申辦動產抵押登記應檢附之文件,應依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六條之規定辦理,至同條文第四款規定所稱『契約當事人之證明文件』,得由登記機關視個案情形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文件,如外國法人應檢附經我國認許成立之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