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備書件易遺漏事項
- 日期 : 2016-07-28
- 單位 : 第一科
- 分類 : 工業行政(隸屬產業發展署) / 動產案件Q&A(隸屬產業發展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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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記申請書
1. 設定動產抵押權:甲方申請人為債務人,乙方為抵押權人(即債權人如銀行)。 設定附條件買賣:甲方申請人為出賣人,乙方為買受人。 設定信託占有:甲方申請人為信託人(如銀行),乙方為受託人。
2. 「申請人」欄:雙方均需詳填。如係法人,應填公司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營業所在地、負責人姓名、身份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住所。如係自然人,應填負責人姓名、身份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住所。如代理申請,亦應詳填。
3. 「契約訂立有效期間」欄:請依契約書上所載之有效期限填寫。
4. 「標的物所有人」欄:如設定動產抵押權者,請填債務人(甲方)或標的物提供人;如設定附條件買賣者,請填出賣人(甲方)名稱;如設定信託占有者,請填信託人(甲方)名稱。
5. 「標的物所在地」欄:請詳填所在地之門牌號碼,且應與契約書上所載標的物存放地址一致。
6. 「標的物價格(總值)」欄:請與標的物明細表上所載總計金額填寫一致。
7. 「擔保債權金額」欄:請與契約書上所載之債權金額填寫一致。
(二) 登記證明書
1. 「申請人」欄:雙方均需詳填。如係法人,應填公司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營業所在地、負責人姓名、身份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住所。如係自然人,應填負責人姓名、身份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住所。如代理申請,亦應詳填。
2. 「標的物所有人」欄:如設定動產抵押權者,請填債務人(甲方)或標的物提供人;如設定附條件買賣者,請填出賣人(甲方)名稱;如設定信託占有者,請填信託人(甲方)名稱。
3. 「標的物所在地」欄:請詳填所在地之門牌號碼。
4. 「登記紀要第一次」欄:填寫抵押權人名稱及擔保債權金額等資料。
(三) 標的物明細表
1. 本表各欄均應詳填,不可省略。
2. 本表一式填送六份(其中四份分別黏貼於契約書上)。
3. 雙方申請人應填寫公司名稱、代表人等資料後並加蓋印章(應與申請書暨附件所蓋印章一致)。
4. 「填表日期」:請填送件日期。
(四) 切結書
1. 辦理「動產抵押權」登記者,本表由債務人填寫資料並加蓋印鑑章(如為法人時,請於具切結書人欄內填寫公司名稱、負責人姓名,並於地址欄內填寫營業所;如為自然人時,請於具切結書人欄內填寫姓名,並於地址欄內填寫住所)。
2. 辦理「動產抵押權」登記者,本表由債務人填寫資料並加蓋印鑑章(如為法人時,請於具切結書人欄內填寫公司名稱、負責人姓名,並於地址欄內填寫營業所;如為自然人時,請於具切結書人欄內填寫姓名,並於地址欄內填寫住所)。
3. 辦理「信託占有」登記者,本表由受託人填寫資料並加蓋印鑑章(如為法人時,請於具切結書人欄內填寫公司名稱、負責人姓名,並於地址欄內填寫營業所;如為自然人時,請於具切結書人欄內填寫姓名,並於地址欄內填寫住所)。
4. ()內填對方契約當事人名稱及契約字號(如無者免填)。
5. 切結日期(應在標的物出廠日之後)務必填寫。
(五) 契約書
1. 「管轄法院」未載明。
2. 「立契約人」雙方印章漏用印或用印與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事項卡不符。
(六) 契約當事人證明文件
1. 如為自然人則檢附以契約用印替代與國民身分證影本。
2. 如為公司法人則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及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
3. 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以1:1比例影印且清晰及未逾任期),請勿放大或縮小或失真,並依財政部規定切結:「本影本與正本相符,本登記事項卡現仍為有效資料,如有不實,申請人願負法律上一切責任」,並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4. 如契約當事人身分為企業社、工程行等則檢附縣市政府核發之商業用印鑑證明影本(以1:1比例影印且清晰),請勿放大或縮小或失真。 5. 如契約當事人身分為自然人,以契約用印替代,若原契約用印遺失,應登報作廢,並書立切結書及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 6. 所送書件如係影本,須加蓋書件契約當事人印章,並加註「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字樣。
(七) 信託占有標的物所有權證明書
1. 本表適用辦理「信託占有」登記者,由信託人填寫資料並加蓋印鑑章。
2. 「立書人」欄:如為法人時,請填寫公司名稱、負責人姓名,並加蓋印章;如為自然人時,請填寫姓名,並加蓋印章。
3. 「地址」欄:請填信託人地址(如為法人時,請填寫營業所;如為自然人時,請填寫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