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中部辦公室105年5月廢止無營業公司113家,本年度累計廢止無營業公司507家,詳如附件(請點閱相關檔案)。 二、依公司法第10條規定,公司設立登記後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經本部命令解散,其未辦理解散登記,經依公司法第397條廢止公司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