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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部工商輔導中心---預告修正「汽車維修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一點、第五點

預告修正「汽車維修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一點、第五點

  • 日期 : 2017-03-21
  • 單位 : 第一科
  • 分類 : 最新消息 (9月26日前為歷史資料)
  • 點閱 : 2136

汽車維修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係經濟部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授權訂定,於九十五年二月施行迄今,部分內容有必要配合社會變遷適度修正。

為統一零配件之用詞爰修正應記載事項第一點之文字。另考量如車輛故障係因已逾保固期之零配件,或消費者自備零配件維修,因該零配件之瑕疵所致,或消費者於車輛原始出廠設計之外所為之加裝、改裝所致之故障等情形,若仍要求維修廠負保證義務,恐失公允,爰修正應記載事項第五點,排除維修廠部分保證責任;又為因應交易習性改變,同時簡化交易流程,維修保證書內容得記載於維修廠出具之修理工作單、維修單,或其他雙方同意之文件(含電子文件),爰增訂同點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