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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部工商輔導中心--市場及攤販輔導管理 (隸屬商業發展署)-經濟部辦理公有零售市場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拆除重建工程補助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經濟部辦理公有零售市場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拆除重建工程補助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 日期 : 2021-03-09
  • 單位 : 第四科
  • 分類 : 市場及攤販輔導管理 (隸屬商業發展署) / 巿場及攤販輔導管理 (隸屬商業發展署)
  • 點閱 : 5059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前瞻基礎建設-城鄉建設-公共服務據點整備-公有危險建築補強重建」
       計畫中,有關直轄市、縣(市)公有零售市場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工程之規劃設計與補強工程及拆除重建工
      程之補助,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計畫實施期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一日至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三、本要點補助之申請及受補助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
       市、區)公所。

四、本要點補助之公有零售市場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建造之公有零售市場。
(二)經內政部「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列管之公有零售市場。

五、本要點補助項目如下:
(一)公有零售市場建築物耐震能力初步評估。
(二)公有零售市場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
(三)公有零售市場建築物補強、拆除或拆除重建工程之規劃設計(以下統稱工程之規劃設計)。
(四)公有零售市場建築物補強工程(含規劃設計監造費、直接補強工程費、合理之間接修復費、工程管理費等
          支出)。
(五)公有零售市場建築物拆除或拆除重建工程(以下統稱拆除重建工程,含舊市場拆除及中繼市場、重建市場
          之規劃設計監造費、工程費、工程管理費等支出)。

六、補助經費比率及基準
(一)耐震能力初步評估、詳細評估、工程之規劃設計、補強工程及拆除重建工程所需經費採地方自籌與中央補
          助各為一定比率方式分攤,並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八條規定,按行政院主計總處函
          訂「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表」辦理之。
(二)補助經費比率 初步評估、詳細評估、工程之規劃設計、補強工程及拆除重建工程經費中央補助比率上限如
          下:
          1.第一級直轄市補助比率最高百分之三十五。
          2.第二級直轄市補助比率最高百分之七十。
          3.第三級直轄市、縣(市)補助比率最高百分之八十五。
          4.第四級縣(市)及第五級縣(市)補助比率最高百分之九十。
(三)補助經費基準
          公有建築物辦理耐震能力初步評估、詳細評估、工程之規劃設計、補強工程及拆除重建工程等費用之參考單
          價如下,但其他法令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1.初步評估:本部補助每處最高新臺幣一萬二千元,規模三千平方公尺以上者每處最高新臺幣二萬元。
          2.詳細評估:不超過內政部營建署代辦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工作共同供應契約之標價,且本部補助每棟
             最高新臺幣六十萬元。
          3.工程之規劃設計:以補強或拆除重建工程補助經費參考單價估算工程費後,依政府採購法或其他相關規定
             計算規劃設計費。
          4.補強工程:本部補助以每平方公尺不超過新臺幣四千元為原則。
          5.拆除重建工程:本部補助每處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億元。

七、本要點各項補助之申請要件及申請程序:
(一)耐震能力初步評估及詳細評估之補助,執行機關應確實清查所轄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
          建造之公有零售市場建築物,提出經費補助需求予申請機關。申請機關應就申請案,彙提申請計畫,並填具
          初審意見表,及檢附本部指定之相關必要文件,函報本部辦理。
(二)工程之規劃設計之補助,公有零售市場建築物經耐震能力詳細評估(或安全鑑定)後,結果認有安全疑慮
          者,得先申請補強或拆除重建工程之規劃設計補助執行機關應提出經費補助需求予申請機關,並由申請機
          關就所轄補強工程或拆除重建工程規劃設計案,彙提申請計畫(包括建物使用狀況說明),並填具初審意見
          表及排定優先順序,及檢附本部指定之相關必要文件,函報本部辦理。
(三)補強工程及拆除重建工程之補助,公有零售市場建築物經耐震能力詳細評估(或安全鑑定)後,結果認有
          安全疑慮者,得申請補強工程經費補助;結果認有安全疑慮且建議拆除者,得申請拆除重建工程經費補助。
          執行機關應提出經費補助需求予申請機關,並由申請機關就所轄補強工程或拆除重建工程案,彙提申         
          請計畫(包括建物使用狀況說明),並填具初審意見表及排定優先順序,及檢附本部指定之相關必要文件,
          函報本部辦理。

八、審查原則
(一)工程之規劃設計、補強工程及拆除重建工程應依耐震能力詳細評估(或安全鑑定)結果、建築物使用情形
          及急迫程度較高者優先予以補助。其拆除重建工程應符合建築物確有急迫危險以補強不符效益,或各項機
          能老舊非重建無法改善,且地方上確有市場需求者。
(二)量體較大之工程或計畫,一年內無法完成者,在確定可籌得以後年度配合款之前提下,得採「一次核定經
          費,分年編列預算補助」方式辦理。
(三)土地取得費用不予補助。
(四)申請拆除重建工程者,得視個案情形,核予中繼市場相關補助費用,以利拆除重建工程進行。
(五)拆除重建工程如採異址重建者,應審酌是否已先完成土地取得之法定程序及其所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
(六)同一補助標的不得同時接受其他計畫之補助。
(七)預計改建、搬遷、暫停使用或變更使用用途之建築物,不宜再以工程之規劃設計、補強工程或拆除重建工
          程方式辦理,以避免造成資源浪費。
(八)工程之規劃設計、補強工程或拆除重建工程,應審慎檢視建物之使用狀況,避免補助後造成資源閒置或使
          用無效率之情形。

九、審核作業
(一)由本部邀請土木、建築、結構等領域專家學者組成審查會就申請機關提報之申請補助計畫、初審意見及所
          排定之優先順序進行審查。
(二)本部於受理申請補助計畫,得派員會同申請機關及執行機關實地勘查,並得邀請該機關於審查時列席說
          明。
(三)申請拆除重建工程且涉及公有零售市場之新建、改建或增建者,申請機關應依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八條規
          定就相關計畫書辦理先行審核程序。
  (四)本部補助比率逾百分之五十且工程建造經費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補強或拆除重建個案工程,其基本設計應
         送本部辦理審查;另本部補助比率逾百分之五十、補助經費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且工程建造經費達新臺幣
         四億元以上之補強或拆除重建個案工程,其基本設計並應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理審議。
(五)補強工程或拆除重建工程之工程費及各項設計監造費,應依據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共同性費用編
          列標準表、公共建設工程經費估算編列手冊、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定建築工程造價標準、政府採購
          法或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六)區位偏遠或特殊情形之建築物,得就個案情形審查後酌予提高補助經費。

十、補助經費核撥及核銷:
(一)受補助機關及執行機關應依核定補助計畫就補助經費專款專用,補助款並依實際決標金額及規定補助比
     率核撥。
(二)受補助機關依下列期程,檢附領款收據、納入預算證明相關合約書或執行計畫決算說明書及相關完工證明

資料辦理請款作業,補助經費核撥方式:
        1.耐震能力初步評估補助,按實際金額一次撥付。
        2.耐震能力詳細評估補助,得分期並依下列期程辦理請款,並按實際金額核撥補助經費:
          (1) 第一期補助款:完成發包且發生契約權責後,撥付百分之八十。
          (2) 第二期補助款:計畫完成後,應檢附完工證明或完成評估報告資料,按實際金額撥付餘款。
        3.工程之規劃設計補助,得分期並依下列期程辦理請款,並按實際金額核撥補助經費:
          (1) 第一期補助款:完成規劃設計發包且發生契約權責後,撥付百分之三十。
          (2) 第二期補助款:完成基本設計後,撥付百分之五十。
          (3) 第三期補助款:規劃設計結算完成後,應檢附相關證明資料,經本部審核後,按實際金額撥付餘款。
        4.補強工程及拆除重建工程,得分年並依下列期程辦理請款,必要時得依實際工程進度並按實際金額核撥補助經費:
          (1) 第一期補助款:完成工程發包且發生契約權責後,撥付百分之三十。
          (2) 第二期補助款:工程進度達百分之五十,撥付百分之五十。
          (3) 第三期補助款:工程完工並完成驗收結算後,應檢附相關證明資料(含結算驗收證明書、決算書等),經本部審核後,按實際金額撥付餘款。
(三)各執行計畫會計事項之處理及憑證、帳冊之保管,應依主計法規辦理。

十一、計畫執行之控管:(一)耐震能力初步評估補助計畫,執行期限原則應於核定後二個月內完
          成。
      (二)耐震能力詳細評估補助計畫,執行期限原則應於核定後四個月內完成。
      (三)工程之規劃設計,執行期限原則應於核定後八個月內完成,以接續進入工程階段。
      (四)補強工程或拆除重建工程等預算規模較大之工程,屬跨年度補助計畫者,得採分年編列預算方式補助;另本部得視實際進度,檢討該計畫階段性進度及完成期限,滾動式檢討修正已核定之分年補助額度。
      (五)補強工程或拆除重建工程等預算規模較大工程,受補助機關應納入各該地方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定期查核工程品質及施工進度,每月向本部函報工程進度;本部得另依「經濟部查核工程施工應注意事項」辦理工程施工查核,受補助機關及執行機關應依規定配合查核作業。
      (六)為瞭解補助計畫執行情形,本部得隨時以書面或派員實地督導,受補助機關及執行機關應配合辦理。
      (七)如有執行進度落後(例如:逾本部要求期限內仍未公告招標)或經費請款期程落後之情形,除有特殊原因經本部同意外,經通知改善仍未於期限內改善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全部或一部補助核定,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理;核定案件確定無法執行者,本部得逕廢止補助核定;核定案件如招標多次仍流標者,本部得廢止補助核定,並得視該案流標因素是否已確實排除及本部預算狀況,重新核予補助。
          經本部撤銷或廢止全部或一部補助核定之補助金額,得改核配、遞補或勻支其他需求計畫。
      (八)經本部撤銷或廢止全部或一部補助核定者,受補助機關及執行機關應於通知後一個月內繳回本部核撥之補助經費。其已發生合約權責或支付廠商費用者,由受補助機關或執行機關自行籌措經費及負責處理有關爭議事項。
      (九)同一工程計畫若經發現有重複接受補助情事者,撤銷該補助核定,並追繳已撥款項。
      (十)本部得依各機關執行情形辦理本計畫綜合考評,並作為往後年度核定補助之參據。
      (十一)經核定之補助計畫因故需變更者,應不超過原核定補助總額且符合原核定計畫目的與實施範圍,受補助機關應函報本部審查同意後,始得執行。施工後如有變更設計之情形,該變更設計應以不違背或降低原定目標、效益及功能為原則,受補助機關應函報本部核准後,始得辦理工程施作。
      (十二)除耐震能力初步評估及詳細評估之補助外,接受本計畫經費補助者,於計畫完成後,應檢送成果報告,並將後續使用情形函報本部。

十二、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補強工程及拆除重建工程之建築物設計,執行機關應納入永續公共工程、無障礙環境及通用設計理念,並符合建築技術規則有關綠建築、無障礙、衛生設備等相關規定。執行機關亦得考量配合國家推動設置屋頂太陽光電之政策,對現有市場或重建市場之建築物,自行評估設置相關設施之可行性。
      (二)拆除重建工程,執行機關應視其規劃之量體,評估是否須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並及早準備。
      (三)本計畫補助預算遭刪除或凍結者,本部得廢止全部補助核定;遭刪減者,本部得廢止一部補助核定,受補助機關或執行機關並應修正計畫內容送本部核定。受補助機關或執行機關不得因此主張損害賠償或損失補償;其已發生合約權責或支付廠商費用者,由受補助機關或執行機關自行籌措經費及負責處理有關爭議事項。
      (四)受補助機關或執行機關請領之各期補助款,須辦理預算保留者,本部得俟行政院核定後撥付,若未獲核定,得不予撥付該保留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