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調相關部會研訂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1條之1作業,期合理檢討土地法規,輔導特定地區內補辦登記工廠及區外進駐區內工廠用地得變更編定丁種建築用地。 預定100年5月起提供個案協助未登記工廠土地輔導合法(用地合法化或遷廠),合法化經營概念圖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