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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部工商輔導中心--未登記工廠輔導-檢附資料與相關事項

檢附資料與相關事項

  • 日期 : 2016-09-23
  • 單位 : 第一科
  • 分類 : 未登記工廠輔導
  • 點閱 : 4664

第一階段:審查基本資格並函復申請人審查結果(副知環保、水利、水土保持單位)

第二階段:實質審查工廠登記等相關事項(環保許可、消防、設廠標準或水土保持計畫核定文件)

一、第一階段 應檢附之書件、審查表及相關事項:

  1. 第一階段應檢附之書件:

項號

書 件 名 稱

說 明

臨時工廠登記申請書。

  1. 各項申請書件之紙張大小,以A4尺寸為原則。
  2. 書件份數原則上為六份,惟各主管機關可視實際需要酌予增減,並於申請書上註明。
  3. 檢附影本均應附註「影本與正本相符」,並加蓋工廠及工廠負責人印章。
  4. 依收費標準規定,工廠登記之登記費,每件新臺幣五千元。
  5. 主要產品製造流程圖為低污染事業之認定文件。
  6. 設廠如屬訂有設廠標準者,應檢附符合設廠標準規定之作業場所配置圖。
  7. 產品如屬訂有設廠標準者,應俟辦理會勘並符合設廠標準規定後再行核准臨時工廠登記。
  8. 產品如係一般食品工廠,應辦理會勘或出具衛生單位檢查合格證明書。

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前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證明文件。

主要產品製造流程圖。

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工廠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如為華僑或外國人,檢附在臺設定居所證明文件。

建築物配置平面簡圖及建築物面積計算表;如領有使用執照者,必要時,併附使用執照清冊。

最近三個月內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其比例尺不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但能以電子處理方式取得者,免予檢附;如為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土地,另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廠地位置圖(套繪於二萬五千分之一經建版地形圖,標示出廠地位置)及土地使用現況配置圖(另附土地清冊及現場照片)。

機器設備配置圖(加註使用電力容量、熱能)。得與項號六之建築物配置平面簡圖合併繪製。

建築物或廠地非自有者,檢附所有權人同意書或租賃契約。如建築物或廠地屬國有者,檢附申請人與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分支機構訂定之國有基地租賃契約書。

  1. 補辦臨時工廠登記審查表(第一階段):﹝點選開啟第一階段審查表
  2. 補正與展延
    申請人提送之文件有缺漏或不符規定者,地方主管機關得命其於三十日內補正。必要時,得依申請人之申請展延之。但以一次為限,且展延期間不得超過三十日。申請人逾期未補正者,地方主管機關得駁回其申請。
  3. 第一階段審查應駁回之事由
    (1)申請日期逾越一百零一年六月二日。
    (2)非於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前從事物品製造、加工活動,或無法提出證明。
    (3)有工廠管理輔導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七款或第八款所定情形之ㄧ。
    (4)經環境保護單位認定非屬低污染事業。
    (5)經水土保持單位認定位於特定水土保持區。
    (6)經水利單位認定位於河川區域、排水設施範圍或水庫蓄水範圍。
  4. 其他應注意事項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案件後,應辦理審查並造冊列管。審查時,應加會環境保護、水利及水土保持單位。
    地方主管機關之審查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副知環境保護、水利及水土保持單位。

二、第二階段  應檢附之書件、審查表及相關事項:

  1. 第二階段應檢附之書件:

項號

書 件 名 稱

說 明

屬低污染事業且為環保法令管制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者,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水污染防治、空氣污染防治、廢棄物清理之類別,分別檢附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出具之各項核准或許可證明文件。

  1. 合法水源相關證明文件:水權狀或水費等相關證明文件。
  2. 廢污水排注許可或同意文件,應會審承受廢污水排注之管理機關(含水利、農田水利會)。
  3.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標準:都市計畫內使用電力(包括電熱)在三十七點五千瓦以上或其作業廠房之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工廠;都市計畫外使用電力(包括電熱)在七十五千瓦以上或其作業廠房之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工廠。
  4. 屬大量使用化學材料及化學品之產業類別17 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18 化學材料製造業、19 化學製品製造業等3項產業類別者,於核准工廠登記時應個案副知勞檢單位請列為優先檢查對象。

出具地方消防主管機關核發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審查查驗核准或證明文件。

合法水源相關證明文件。

廢污水排注許可或同意文件。

位於山坡地範圍,經認定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者,應檢附核定證明文件。

已達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標準者,應檢附建築物結構安全鑑定書。

屬本法第十五條第五款規定有設廠標準之工廠,應檢附符合標準之證明文件。

屬本法第十五條第六款規定產品,應檢附該法令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文件。

  1. 補辦臨時工廠登記審查表(第二階段) :﹝點選開啟第二階段審查表
  2. 繳交登記回饋金
    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案件經審查通過者,地方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命其向地方主管機關一次繳清登記回饋金。
    申請人繳交登記回饋金後,地方主管機關應核發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並造冊列管。同時副知環境保護、消防、水利、水土保持、都市計畫、地政、農業及建築管理單位。
  3. 補正與駁回
    第二階段審查時,申請人提送之文件不符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第八條規定或有缺漏,經地方主管機關限期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予駁回。
  4. 其他應注意事項
    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審查時,得邀集環境保護、消防、水利、水土保持等單位組成聯合審查小組或以加會、併行審查之方式,就其主管法令進行審查。必要時,得辦理現場會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