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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部工商輔導中心--未登記工廠輔導-補辦登記要項

補辦登記要項

  • 日期 : 2016-09-23
  • 單位 : 第一科
  • 分類 : 未登記工廠輔導
  • 點閱 : 9546

一、97.3.14前已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且申請時仍在原址持續營運中。

97.3.14前既有未登記工廠證明文件可採下表方式舉證:

一.既有建物及從事製造、加工事實證明文件各一

(一)建物證明(下列8項擇一)
  1. 建物使用執照。    

  2. 房屋稅單、稅籍證明或房屋完納稅捐證明。

  3. 建物登記證明。    

  4. 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

  5. 載有該建物資料之土地使用現況調查清冊或卡片之謄本。

  6. 接(用)水或接(用)電證明。

  7. 戶口遷入證明。

  8. 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或航照圖。

(二)從事製造、加工證明(地址均應與廠址相符) (下列4項擇一)
  1. 1.向稅捐單位申報之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且其申報營業地址與廠址相符。
  2. 載明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用電種類為裝置電力、需量電力或表燈營業用電之電費單據,且其地址應與廠址相符。
  3. 購買技術所支付之權利金、授權金及技術支援、顧問、生產用機器、設備及其他相關費用證明,且其地址應與廠址相符。
  4. 工業團體會員登記資料,且其登記地址應與廠址相符。

二.行政或司法機關製作之文 書、處分書或裁判,其內容足資認定於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前於廠址內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事實。

三.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審認足資證明之文件。

註:前項證明文件,經地方主管機關審認有疑義時,得命申請人限期補正。

二、屬低污染事業:

採負面列舉非屬低污染事業計37項(參考下表)辦理。(註:採全國一致作法,將視作業推動情形檢討調整。)

認定方式

說明

一、0896010味精(麩胺酸鈉)

二、0896020高鮮味精

三、0896090其他胺基酸

四、0899610酵母粉

五、1140印染整理業(僅從事布匹定型整理者,不在此限)

六、1301皮革、毛皮整製業

七、1401製材業(僅限製程包含木材乾燥、浸漬防腐等保存處理之事業為限)

八、1511紙漿製造業

九、1700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以基礎油從事掺配、攪拌、混合等製程之製造者,不在此限)。

十、1810基本化學材料製造業

十一、1820石油化工原料製造業

十二、1830肥料製造業

十三、1841合成樹脂及塑膠製造業

十四、1842合成橡膠製造業

十五、1850人造纖維製造業

十六、1910農藥及環境衛生用藥製造業(僅從事1910045生物性農藥之木黴菌製造加工者,不在此限)

十七、1920塗料、染料及顏料製造業

十八、1990110炸藥、煙火、火柴

十九、2001原料藥製造業

二十、2331水泥製造業

二十一、2399010石棉水泥板(瓦)

二十二、2399090其他石棉製品

二十三、2411鋼鐵冶鍊業

二十四、2421鍊鋁業

二十五、2431鍊銅業

二十六、2543金屬熱處理業

二十七、2544金屬表面處理業

二十八、2611積體電路製造業

二十九、2612分離式元件製造業

三十、2620被動電子元件製造業

三十一、2630印刷電路板製造業

三十二、2641液晶面板及其組件製造業

三十三、2649其他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

三十四、2691印刷電路板組件製造業

三十五、2820電池製造業

三十六、2841電燈泡及燈管製造業

三十七、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審核增列者

一、依本法第三十四條之立法精神,目前申請補辦登記需為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前既存之低污染工廠,在進入第二階段之實質審查時,即需對於環保、消防、水利、水保規定進行實質審查,據以改善其製程作業與增加投資改善環保、消防設備,除無新增污染之虞,更可有效降低對整體環境的衝擊,進而強化對農業生產環境保護之責。

二、經綜整財團法人產業服務基金會等相關機關及地方政府意見,申請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既為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前既存之低污染工廠,則認定低污染之標準應援引九十七年當時合法工廠毗連地變更適用之「興辦工業人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之低污染事業認定方式」採一致標準,爰將本條文附件之負面列舉非屬低污染項目五十項檢討修正為三十六項,以擴大納管範圍,輔導增加投入環保設施避免擴增污染。

三、又基於各地方政府因應地方需要而有從嚴管制之考量,特增列第三十七項「其它經地方主管機關審核增列者」,以利地方政府得因地制宜增列擬予排除補辦登記之業別。

其中第三十七項、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審核增列者補充如下:

縣市

說明

備註

新北市

2332預拌混凝土製造業、2399940瀝青混凝土、碎解洗選業等三項

 

花蓮縣

2101輪胎製造業、2322黏土建築材料製造業、 2332預拌混凝土製造業、2333水泥製品製造業、 2399未分類其他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2399940瀝青混凝土等六項

 

三、符合環境保護、消防、水利及水土保持等法律規定。

四、繳交登記回饋金。

  1. 登記回饋金立意
    補辦工廠臨時登記,並未排除土地使用變更等相關義務與負擔,業者應盡義務(如賦稅、土地變更、環保、消防安全等)與合法工廠一致,並無豁免。故登記回饋金屬登記服務費,係未登記工廠因取得暫時合法經營、免受處罰及接受輔導行政服務費用之代價。

  2. 登記回饋金使用方式
    作為地方主管機關辦理未登記工廠及已補辦臨時登記工廠之輔導及管理相關業務使用,以專款專用為原則。

  3. 登記回饋金收取方式
    以簡單、定額及分級距方式計收,於補辦登記案件經審查通過後,由地方主管機關通知申請人一次繳交。

依廠地面積計算,300㎡以內應繳納2萬元;超過300㎡者,每增加100㎡,加收5,000元。最高繳納金額10萬元。

平方公尺

公頃

坪數

臺灣甲

金額(萬元)

300

0.03

90.75

0.0309

0.309

2

400

0.04

121.00

0.0412

0.412

2.5

500

0.05

151.25

0.0515

0.515

3

600

0.06

181.50

0.0618

0.618

3.5

700

0.07

211.75

0.0721

0.721

4

800

0.08

242.00

0.0824

0.824

4.5

900

0.09

272.25

0.0927

0.927

5

1,000

0.10

302.50

0.1030

1.030

5.5

1,100

0.11

332.75

0.1133

1.133

6

1,200

0.12

363.00

0.1236

1.236

6.5

1,300

0.13

393.25

0.1339

1.339

7

1,400

0.14

423.50

0.1442

1.442

7.5

1,500

0.15

453.75

0.1545

1.545

8

1,600

0.16

484.00

0.1648

1.648

8.5

1,700

0.17

514.25

0.1751

1.751

9

1,800

0.18

544.50

0.1854

1.854

9.5

1,900

0.19

574.75

0.1957

1.957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