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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部工商輔導中心--未登記工廠輔導-劃定特定區介紹

劃定特定區介紹

  • 日期 : 2016-09-23
  • 單位 : 第一科
  • 分類 : 未登記工廠輔導
  • 點閱 : 5663

一、於法有據儘速提案

  1. 「工廠管理輔導法」99.6.2修正公布增訂第33條,為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應公告劃設特定地區。
  2. 劃設條件:面積2公頃以上、符合地方產業發展需要、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同意者(如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提案建議劃定特定地區者,不受此限制)。
  3. 劃設期限:規劃建議面積在5公頃以上者,應於101.3.1前提出;規劃建議面積未達5公頃者,應於101.4.15前提出。

二、劃設特定地區好處多多

  1. 劃入特定地區保障業者權益
    經劃入特定地區內之未登記業者,輔導期間內(即日起至106.6.2前)免依工輔法第30條科罰,並排除土地及建管法令限制,等同為業者張開7年保護傘。
  2. 劃設特定地區可與「產創條例」報編程序結合
    已規劃循「產創條例」第33、36條報編為「產業園區」或「小型園區」之地區,如區內未登工廠群聚,可先提報劃設為特定地區,保障業者安心經營,亦有助於在區委會、都委會審議程序時獲得支持。
  3. 強化申請都市計畫個案變更之正當性
    符合「都市計畫法」第27條辦理「迅行變更」(適應經濟發展需要)之要件,審議時較易獲得支持。
  4. 區內未登工廠土地合法機會大增
    區內未登工廠如另已配合政策完成補辦登記,經濟部已協調內政部研修相關法規,廠地將有機會申請變更為丁建,土地合法化。
  5. 審議程序簡易
    由地方政府(或業者)檢齊申請書件,送經濟部「未登記工廠輔導管理工作小組」及「未登記工廠輔導管理推動小組」審議通過後即可公告劃設為特定地區。(詳參部頒「特定地區劃設處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