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金融局92年11月10日台財融(一)字第0920048535號函說明二:「目前自然人申辦動產擔保交易登記,得以『契約用印』替代印鑑證明;自然人如仍出具戶政事務所核發之印鑑證明,建議登記機關僅需核對當事人之國民身分證上記載之戶籍地址與印鑑證明所載之地址是否相符,以認定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