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依財政部台財融第八七七三二二二三號函示略以:影本資料須切結「本影本與正本相符,本登記事項卡現仍為有效資料,如有不實,申請人願負法律上一切責任」並加蓋公司之大、小印鑑章確認,目前以傳真方式補正尚有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