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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工商輔導中心---預告訂定位於經濟部公告特定地區內之工廠,其新設前應取得主管機關之設立許可,並自即日生效。
預告訂定位於經濟部公告特定地區內之工廠,其新設前應取得主管機關之設立許可,並自即日生效。
- 日期 : 2016-02-23
- 單位 : 第一科
- 分類 : 最新消息 (9月26日前為歷史資料)
- 點閱 : 3085
一、訂定機關:經濟部。
二、訂定依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十一條第二款。
三、「位於經濟部公告特定地區內之工廠,其新設前應取得主管機關之設立許可。」草案總說明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中部辦公室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cto.moea.gov.tw),「最新消息」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經濟部中部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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