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推廣傳統市集行動支付補助作業要點
- 日期 : 2021-10-04
- 單位 : 第四科
- 分類 : 樂活市集 (隸屬商業發展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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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造成之消費型態改變,依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推廣傳統市集使用行動支付,以減少金錢接觸染疫風險,並配合行政院振興五倍券數位使用,提升攤商營業績效,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行動支付:指使用智慧型行動載具,透過密碼或生物特徵等身分驗證、掃碼及近距離無線通訊(Near-field communication,NFC)感應或結合物聯網相關先進應用等驗證及傳輸技術,藉由支援行政院振興五倍券數位綁定之平台,於實體攤鋪商店結帳付款,取得商品或使用服務之實質交易支付方式。
(二)傳統市集:
- 市場: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經營管理或列管之公民有零售市場。
- 列管攤販集中區(含夜市):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合法登記或列管之日間或夜間營業之攤販集中場。
三、本要點經費來源: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支應。
四、本要點補助受理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八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四月三十日止,或經費用罄時,本部得提前公告停止補助。
五、本要點補助類型、標準及金額如下:
(一)行動支付攤商補助:
- 傳統市集之攤商(以下簡稱攤商)使用行動支付者,由所屬傳統市集之自治會、管理委員會或地方主管機關列冊向本部提出申請,經本部審核無誤者,撥付補助款項予傳統市集之自治會、管理委員會或地方主管機關,由其核實轉發經列冊攤商。
- 使用行動支付之攤商經所屬自治會、管理委員會或地方主管機關於一百十年十月八日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彙整列冊向本部提出申請者,各攤商補助新臺幣一千八百元。
- 使用行動支付之攤商經所屬自治會、管理委員會或地方主管機關於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一年四月三十日彙整列冊向本部提出申請者,各攤商補助新臺幣九百元。
(二)行動支付普及率補助:
- 傳統市集使用行動支付之攤商達一定普及率者,其自治會或管理委員會得申請本款所定補助;傳統市集無自治會或管理委員會者,不得請領。
- 前目普及率及補助金額如下:
(1)傳統市集行動支付普及率未達百分之十者,補助新臺幣二千元。
(2)傳統市集行動支付普及率百分之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三十者,補助新臺幣三千元。
(3)傳統市集行動支付普及率百分之三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五十者,補助新臺幣六千元。
(4)傳統市集行動支付普及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 傳統市集之自治會或管理委員會就本款所定補助得視普及率情形分階段申請,經本部審核無誤者,扣除前階段已核撥補助金額後予以撥付。
六、本要點補助申請程序及應附文件:
(一)攤商應將使用行動支付證明文件送至所屬自治會、管理委員會或地方主管機關進行彙整。使用行動支付證明文件指申請行動支付合約影本、最近一期繳交行動支付手續費發票(收據)影本,或攤位所使用之行動支付QR Code照片。
(二)自治會、管理委員會或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行動支付攤商補助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補助:
- 行動支付攤商補助撥付申請表及領據(附件一)。
- 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 攤商印領清冊及切結書(附件二);申請人為自治會或管理委員會者,應檢附附件二之一,申請人為地方主管機關者,應檢附附件二之二。
- 前目清冊所載攤商之使用行動支付證明文件。
- 傳統市集之自治會或管理委員會無開立銀行帳號而須本部將補助款項匯入其指定帳戶者,另須檢附代匯入帳戶委託書(附件三)。
(三)自治會或管理委員會申請行動支付普及率補助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補助:
- 行動支付普及率補助撥付申請表及領據(附件四)。
- 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 傳統市集之自治會或管理委員會無開立銀行帳號而須本部將補助款項匯入其指定帳戶者,另須檢附代匯入帳戶委託書(附件三)。
七、未依本須知之格式檢附申請文件、文件缺漏,係屬文件不齊備,本部得不予受理;經審查如需補正者,本部得要求限期補正;無法補正或逾期未補正者,本部得駁回其申請。
八、督導查核:
(一)攤商、自治會或管理委員會及地方主管機關應確保補助申請內容之正確性,如有隱匿不實、造假、虛報、浮報或重複請領等情事(不同市場同一攤商者),本部得駁回其申請;已獲補助者,本部得撤銷補助,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部分款項。
(二)獲得本要點補助之攤商需將行動支付QR Code放置攤位明顯位置,且不得拒絕消費者使用行動支付付款,本部得派員隨機至現場督導查核,如發現攤商未能將行動支付QR Code放置攤位或拒絕消費者使用行動支付付款者,本部得追回已撥付之補助。
九、本部得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本補助作業事宜。
- 附件檔案:: 附件表格.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