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發布「基於環境保護或安全考量不宜設立工廠者」,並自109年3月20日生效。
二、發布修正「基於環境保護或安全考量不宜設立工廠者」,並自110年2月5日生效。
三、依據「基於環境保護或安全考量不宜設立工廠者」第28項但書申請納管之未登記工廠,應裝設污染防治設備及自動監測設施之相關事項 ,如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