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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民眾意見反應及輿情作業規定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處理民眾意見反應及輿情作業規定 103.2.19 |
一、 |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以下簡稱本室)為加強為民服務,有效處理民眾意見反應及輿情案件,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
二、 | 本規定用詞含義如下: (一)民眾意見反應指民眾對於行政興革建議、行政法令查詢、行政違失舉發或行政權益維護等之陳情及為民服務措施之抱怨。 (二)輿情指涉及本室施政推行及機關、首長形象之新聞報導。 |
三、 | 各科處理民眾意見反應案件應切實遵照「行政程序法」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規定辦理。其未規定者,依本規定辦理。 |
四、 | 民眾意見反應案件應知會秘書科列管,承辦單位依分層負責規定逐級陳核後答復陳情人,並應註明案號,副知相關單位及秘書科;非本室權責者,應逕移主管機關處理,並主動提供發文字號及該機關聯絡電話函知陳情人。 |
五、 | 民眾意見反應以部長信箱、主任信箱等電子郵件處理者,均應陳送本室第一層決行。 |
六、 | 民眾意見反應案件,依一般公文普通件處理期限辦理。但上級機關交下案件應在其處理期限前辦結。 前項未能依限於六日內辦結者,應經各主管核准,至遲於十五日內辦結。未能於十五日內辦結者,應簽請 主任核准延長,延長以十五日為限,並應將延長理由告知陳情人。 |
七、 | 處理民眾意見反應,應以「案」為單元,秘書科定期將處理案件數量、涉及問題性質、類別及處理結果等,加以檢討分析,提出改進建議,供 主任及有關單位參採。 |
八、 | 民眾意見反應,如涉及公務人員貪瀆等不法案件,應移由主管單位人事科(政)處理。 民眾於服務場所表達不滿或咆哮時,應立即通知人事科(政)人員前往處理,其於事先獲悉民眾將有激烈抱怨(陳情)時應通知人事科(政)預作防範,並於必要時通報當地警察機關,處理過程應妥慎圓融,避免造成激烈衝突事件。 |
九、 | 民眾意見反應案件有保密之必要者,應予保密。 |
十、 | 每日上午秘書科應將涉及本室之新聞剪報,簽註意見陳主任批示後送相關科處理。 |
十一、 | 每日輿情涉及本室報導,相關科應於時限前提供回應處理建議,傳送本部秘書室。 |
十二、 | 主管業務引發的議題或媒體報導如有重大偏差,權責單位應簽請發言人立即回應,必要時協調本部秘書室(新聞科)安排到部召開正式記者會。 |
十三、 | 各單位配合施政推動,於重要時節,應主動研判可能發生的重大輿情事件,及立法委員、監察委員、一般民眾、民間公益團體等可能引發關注之重大議題,預先擬定說帖、新聞及宣導資料等,適時對外發布。 |
十四、 | 處理民眾意見反應及輿情案件績效優良者或未依本作業規定辦理造成重大缺失,影響本室名譽者,得視情節輕重簽報主任核定予以適當獎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