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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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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申請專案核准合併審查辦法 (民國 91 年 03 月 27 日 公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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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 條 |
本辦法依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訂 定之。 |
| 第 2 條 |
適用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之公司,應先向經濟部申請專案核准合併,再依 其公司之性質,分別適用相關法律辦理公司合併。 公司申請專案核准合併之案件,其存續或新設公司為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 服務業、網際網路業者,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 公司為前項以外之業者,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 |
| 第 3 條 |
公司申請專案核准合併者,應符合下列合理經營目標之一: 一 可降低營運成本,增進經濟效益者。 二 可促成多角化經營,降低營運風險者。 三 其他可促進合理經營之狀況者。 |
| 第 4 條 |
前條公司申請專案核准合併者,應填具聯名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 含合併後營業項目之合併計畫書一份。 二 合併契約書影本一份。 三 同意合併之股東會或董事會會議紀錄影本一份。 四 各公司章程影本一份。 |
| 第 5 條 |
公司經專案核准合併者,應自核准之日起一年內依公司法等相關規定辦妥 設立、解散、變更等登記,逾期該核准失效。 |
| 第 6 條 |
公司合併除符合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之一規定情形外,如有公平交易法第 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事之一者,應依規定先向行政院公平交易 委員會提出申報。 |
| 第 7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