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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登記(技工考驗)

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許可  
工、礦、廠、商、農田水利 、機關、 學校、醫院,依據電業法第97條之規定購置或擴充自用發電設備時,應備書件如下:
項號 書件名稱 份數 備註
1 設置許可申請書 2
2 發電計畫書 2  
3 工廠登記証或發電單位設立核准文件影本 3  
 
(一) 發電總容量在500瓩以上者,由設置人填具申請書送由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核轉經濟部核發工作許可證;發電總容量不滿500瓩者,應填具申請書送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核准,並轉報經濟部備查。如係水利發電者,設置人應先依水利法之規定申請水權登記。
(二) 設置人如申請共同設置自用發電設備,應檢具自用電力範圍在同一工業區或科學工業園區內之證明文件,並提出聯合聲明書,推舉一設置人代理辦理申請事項。
(三) 自用發電有行政院環保署修正發布「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29條第1項第1、2、3款規定情形者,應先向環保署提出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
附註 行政院環保署修正發布「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29條條文摘述如下:
第29條 核能及其他能源之開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一、 核能電場興建或添加機組擴建工程。
二、 水力發電廠興建或添加機組擴建工程,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位於國家公園。
(二)位於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
(三)位於水庫集水區。
(四)位於自來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
(五)發電容量20,000瓩以上者。
三、 火力發電廠興建或擴建工程,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 前款第1目或第2目規定。
(二) 位於海浦地。
(三) 興建工程其燃氣火力發電容量300,000萬瓩以上,燃油、燃煤火力發電容量 150,000萬瓩以上,其他燃料火力發電容量100,000萬瓩以上者。
(四) 擴建工程其燃氣火力發電容量150,000萬瓩以上,燃油、燃煤火力發電容量 75,000瓩以上,其他燃料火力發電容量50,000瓩以上者。
四、 汽電共生廠興建或擴建工程,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 第2款第1目或第2目規定。
(二) 位於都市土地,興建工程其燃氣發電容量100,000萬瓩以上或燃油、燃煤發電容量50,000萬瓩以上者。
(三) 位於都市土地,擴建工程其燃氣發電容量50,000萬瓩以上或燃油、燃煤發電容量25,000瓩以上者。
(四) 位於非都市土地,興建工程其燃氣發電容量200,000萬瓩以上或燃油、燃煤發電容量100,000萬瓩以上者。
(五) 位於非都市土地,擴建工程其燃氣發電容量100,000萬瓩以上或燃油、燃煤發電容量50,000萬瓩以上者。
  前項第3款第3目、第4目及第4款第2目至第5目,如為不加輔助燃料之複循環機組,其發電容量增加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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