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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工廠設立許可及登記等事項收費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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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標準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
| 第二條 |
工廠申請設立許可、登記或變更設立許可、登記,其收費標準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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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申請工廠 設立許可之審查費,每件新臺幣 一萬元;其申請變更
設立許可者,每件新臺幣 五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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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申請工廠登記之審查及登記費,每件新臺幣五千元;其申請變更登記者,每件新臺幣三千元;證照費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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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申請換發或補發前項之許可函或工廠登記證者,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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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工廠設立許可、登記或變更設立許可、登記經核駁者,免予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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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施行前,依工廠設立登記規則取得工廠設立許可者,如該許可尚未失效,其已繳交之設立許可費,得扣抵工廠登記之審查及登記費。 |
| 第三條 |
工廠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抄錄或證明工廠登記事項,每廠次應繳納抄 錄費或證明書費新臺幣一千元。 |
| 第四條 |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施行。 |